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要求,桩基需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承载能力计算
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包括∶
(1)根据桩基的作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抗压或抗拉)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对于某些条件下的群桩基础宜考虑由桩群、土、承台相互作用产生的承载力群桩效应。
(2)对于桩身及承台的强度(受压、受弯、受拉和受扭承载力)应进行计算;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侧为可液化土,极限承载力小于 50kPa(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的土层中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混凝土预制桩还要按施工阶段的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强度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和沉降。
(4)对位于坡地 、岸边的桩基应验算土体稳定性。
(5)应验算抗震承载力。
2、变形验算
下列建(构)筑物桩基应进行变形验算:
(1)桩端持力层为软弱土的一、二级建筑物桩基以及桩端持力层为黏性土、粉土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一级建筑物桩基,应验算沉降;并宜考虑上部结构与基础的共同作用。
(2)受水平荷载较大、对水平变位要求严格的—级建筑物桩基,应验算水平本位;对安全等级为—级以及对变形有限定的建筑基坑支护桩,尚应验算其变形。柔性靠系船簇桩应计算其水平变形是否小于限值。
3、抗裂和裂缝宽度验算
下列建筑物桩基应进行桩身和承台的抗裂和裂缝宽度验算;根据使用条件不允许混凝土出现裂缝的桩基应进行抗裂验算;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桩基,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4、沉降观测
建于黏性土、粉土上的一级建筑物的桩基及软土地区的一、二级建筑物的桩基,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间,必须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
5、软土地区桩基设计原则
软土地区的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1)软十中的桩基官选择中,低压缩性的黏性土、粉土、中密和密实的砂类土以人及碎石类土作为桩端持力层;对于一级建筑物桩基,不宜采用桩端置于软弱土层上的摩擦桩。
(2)桩周软土因自重固结、场地填土、地面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位等原因而产生的沉降大于桩的沉降时,应视具体工程情况考虑桩侧负摩阻对桩基承载力和对桩的影响。
(3)采用挤土桩时应考虑沉桩(管)挤土效应对邻桩、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4)先沉桩后开挖基坑时,必须考虑基坑开挖顺序、坑边土体侧移对桩的影响。
(5)在高灵敏度厚层淤泥中不宜采用大片密集的沉管灌注桩。
(6)对于需填土的建筑物场地,宜先填土并保证填土的密实度,待填土地面沉降基本稳定后成桩。对于地面有大面积堆载的建(构)筑物,采取预压等处理措施,减少堆载引起的地面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