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土、淤泥等软弱地基或欠固结的粘性土地基上修筑建筑物时,常采用桩基础,由桩将上部荷载传到坚硬的持力层上去。由于桩身刚度远大于土,故桩身的沉降和变形均较小,桩周地基产生沉降变形,土相对于桩向下移动,在桩上产生一种向下作用的摩擦力,称为负摩擦力。负摩擦力的作用是增加桩的竖向荷载和产生附加沉降。
一般产生负摩擦力的条件除前述的软弱地基外,还有∶1.采用桩基础的建筑物,在竣工后又在建筑物附近的地面填土、堆料或修建其他结构物,引起地基新的下沉。
2对于采用桩基础的建筑物,由于大量抽汲地下水,使地下水位降低,孔隙水压力减小,有效应力增加,引起地基新的固结下沉。
3.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当采用桩基础的建筑物竣工后,又由于地基土受水浸湿而产生新的沉降。
4 在同一结构物的基础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产生的负摩擦力更应充分注意
(1)持力层以上的土层厚度有显著差别时;
(2)土层中夹有比较密实的砂层时;
(3)由地面至持力层的深度过大时。
5.打桩(或荷载试验)卸载时,桩向上回弹,产生负摩擦力。上述的各种情况,不仅对于桩基础,对于其他类型深基础也同样作用有负摩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