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是指在土自重压力或土自重压力和附加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后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我国湿陷性黄土广泛分布在甘肃、陕西、山西、宁夏、青海、河南、河北、山东、内蒙古、辽宁、新疆等地。
一、湿陷性黄土的工程特性
湿陷性黄土的主要特性是湿陷性,当它在未受水浸湿时,一般强度较高,压缩性较小,一旦受水浸湿,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的附加下沉,其强度也随着迅速降低,引起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而开裂损坏。
对于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损坏的既有建筑,在选择地基基础加固借施前,应对其湿陷性进行评价。
二、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变形特征
(一)湿陷变形量大
湿陷变形与压缩变形不同,对于大多数湿陷性黄土地基,施工期间就能完成大部分压缩变形,竣工后3~6月即可基本趋于稳定,总变形量一般不超过5~10cm,但湿陷变形量较大,常超过压缩变形几倍甚至十几倍。
(二)湿陷变形发展快、速率高
湿陷变形较压缩变形发展快、速率高,浸水1~3h,即能产生显著变形.每小时变形量可达1~3cm,1~2d 内就可能产生20~30cr 湿陷变形量。
(三)湿陷变形发生在局部
湿陷变形主要由湿陷性黄土受水浸湿面产生的,因此湿陷变形只出现在受水浸湿的部位,就建筑物来说,往往呈现局部损坏。
(四)湿陷变形发生时间无规律
压缩变形一般发生在加荷过程及如荷结束后一定时间内,而湿陷变形发生的时间就无规律可循,完全取决于受水浸湿的时间,有的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即产生湿陷变形,有的则在正常使用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出现湿陷变形。
综上所述,由于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具有变形量大、发展快、速率高,发生在局部等特点,往往造成建筑物局部过大的不均匀沉降而开裂损坏。
三.、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既有建筑损坏的补救措施
(一)湿陷性黄土地基发生湿陷事故,一般是由于地而积水下渗,给排水、采暖管道或工业设备漏水,造成生产或生活用水下渗,以及地下水位上升而引起的。所以当湿陷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进行以下工作∶
1.尽快切断浸水水源以防事故进一步发展;
2.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区别对待;3.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观察湿陷变形情况及发展趋势;
4.对地基土湿陷性进行评价,查清事故发生后地基土的湿陷类型。湿陷等级、自重湿陷系数和承载力等;
5.对事故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湿陷变形已趋向稳定还是仍在继续发展;
6,对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判断其损坏程度、为制定事故补救措施提供依掘。
(二)制定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既有建筑损坏的补救措施,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建筑物的湿陷类型及湿陷变形完成情况等选用下列补救措施∶
1.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湿陷性土层不厚、湿陷变形已趋稳定、或估计再次浸水产生的湿陷量不大时,可选用上部结构加固措施;当湿陷性土层较厚、湿陷变形较大、或估计再次浸水产生的湿陷量较大时,可选用石灰桩、灰土挤密桩、坑式静压桩、锚杆静压桩、树根桩、硅化法或碱液法等,加固深度宜达到基础压缩层下限;
2.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选用灰土井、坑式静压桩、锚杆静压桩、树根桩或灌注桩加固等。加固深度宜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