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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研究院

实施基坑工程监测的范围

934 2021-05-08 09:26:00

规范中规定"开挖深度超过 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本条是对实施监测的建筑基坑工程范围的界定。基坑支护结构以及周边环境的变形和稳定与基坑的开挖深度有关,相同条件下基坑开挖深度越深,支护结构变形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越大。基坑工程的安全性还与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以及周边环境的复杂性密切相关。

岩土工程

建设部建质 「【2003】 82 号文《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中规定;"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的基坑,或深度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并规定应对其相邻的建筑物、道路的沉降及位移情况进行观测。规范的本条规定与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是一致的。

上海、山东以及深圳、南京等国内诸多省市关于深基坑工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基坑都做出了相似的定义,并规定深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从实施效果看,对保证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同时也兼顾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影响。从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看,此条文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