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坑工程监测的管理规定"条文主要涉及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对监测单位的资格要求;二是实施基坑工程监测的范围。
5. 1.1 监测单位的资格要求
规范中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第三方监测和对监测单位提出资质要求是从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走专业化道路、保证监测质量方面综合考虑的。我国开展基坑工程监测较早、较好的一些主要省市均提出了类似的管理规定。如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BJ 14-024—2004、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 J08-2001—2006、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武建建管字【2003】170 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 【2006】 32号文)等。
从实施效果看,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第三方监测和对监测单位提出资质要求可以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或社会纠纷时,监测结果是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专业化也有力地促进了监测工作和监测技术的健康发展,对推进这些省市的基坑工程监测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效果明显。
目前我国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队伍初具规模,本条要求已具备实施的条件。自 20 世纪 80年代以来,我国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技术得到迅猛发展,各地均有可以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从资质的要求上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满足开展基坑工程监测的基本条件,各地数量上也可以保证,因此本规范提出了这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