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基处理的范围
挤密桩的布置范围应超出基础底面边缘一定范用,以增强地基的稳定性,防止基底下被处理土层在附加应力的作用下受水浸湿时产生侧向变形,并使处理与未处理交界面的天然土体保持稳定。
局部处理一般用于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用于提高地基的承载力,通常不考虑防渗隔水作用。试验和工程实践表明,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素填土、杂填土等地基,每边超出基底边缘的宽度不小于0.25b(b为基础短边宽度),并不小于0.5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如要求完全消除地基土的湿陷量,则每边应超出基底边缘的0.756,并不应小于 1m。
整片处理除用于消除处理土层的湿陷性外,还要求具有防渗隔水作用。每边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处理宽度应大于基础局部处理的宽度,通常按压力扩散角 θ或按处理土层厚度的1/2确定,并不应小于 2m,以防止水从处理与未处理土层的交界面渗入地基,提高整片处理地基的效果。
条形基础下布置的桩孔排数,对土桩挤密地基不宜少于3排,对灰土桩、二灰桩挤密地基不宜少于2排。
挤密桩的处理深度应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地基的湿陷类型、湿陷等级、湿陷性土层的厚度,并结合打桩机械的条件综合考虑决定。当以消除地基湿陷性为主要目的时,对甲类建筑,对非自重湿陷性场地,一般处理深度应为地基压缩层下限或附加压力与土的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对自重湿陷性场地,应处理基础以下的全部湿陷性土层。对乙类建筑,对非自重湿陷性场地,处理深度应不小于压缩层厚度的 2/3;对自重湿陷性场地,处理深度应不小于湿陷性土层的 2/3,并将未处理土层的湿陷量控制在20cm 以内。对于基础宽度较大或湿陷性土层厚度过大,处理 2/3 压缩层或 2/3湿陷性土层的厚度有困难时。在建筑物范围内应采取整片处理的方案,其处理深度,对非自重湿陷性场地应不小于 4m,对自重湿陷性场地应不小于6m。对于丙类建筑,对Ⅰ级湿陷性场地,地基最小处理深度不宜小于 2.0m;对Ⅱ级和Ⅳ级湿陷场地,自重湿陷性场地的最小处理深度分别不得小于 3.0m和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