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当采用钢板桩支护时,应根据场地条件、基坑开挖深度、施工季节、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地下结构的特点以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针对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选择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支护结构类型。
4.2.2 钢板桩支护结构类型包括悬臂式、锚拉式、支撑式和组合式,钢板桩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基坑开挖深度;
2 场地地质情况及地下水文条件;
3 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及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
4 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施工顺序、基坑平面形状及尺寸;
5 钢板桩构件材料的受力性状和截面几何参数,支护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受力特点;
6 施工条件及施工季节; 7 当地的工程经验;
8 经济指标、环保水平和施工工期。
4.2.3 钢板桩支护结构选型前,应查明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下列周边环境条件∶
1 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和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
2 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位置、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对既有各种地下管线还应包括其材质、使用状况以及对施工振动和变形的承受能力;
3 道路的类型、位置、宽度、车辆行驶情况 、最大车辆荷载等; 4 调查确定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限内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施工荷载的情况;
5 雨季时场地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的入渗对地层土性影响的状况;
6 相邻已有基坑工程的支护方法;
7 当在2 倍~3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设施时亦应调查被保护对象的状况。
4.2.4 钢板桩支护结构应按表4.2.4 选择其支护结构类型。
4.2.5 当基坑上部采用自然放坡或土钉墙护坡、下部采用钢板桩支护的组合式支护体系时,钢板桩支护结构应考虑上部放坡或土钉墙的作用,并按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O4/T306 的相关规定验算上部边坡的滑动稳定性。
4.2.6 当基坑底以下为软弱土时,可采用水泥十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法等方法对坑底土体进行局部或整体加固,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加固体宜采用格栅或实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