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钢板桩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下列荷载∶
1 土压力;
2 水压力;
3 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作用荷载、地面堆载、施工荷载及临近场地施工的影响;
4 其他不利于基坑稳定的荷载。
4.3.2 钢板桩支护结构计算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土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包括土的重度、抗剪强度指标等);
2 土体重度指标取其平均值,并按下列规定取用;地下水位以上的土体,应取其天然重度;地下水位以下的土体,对砂土、砂质粉土取有效重度,黏性土、黏质粉土取饱和重度;
3 土体的抗剪强度可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山西地区经验确定,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对灵敏度较高的土、严重液化土,当基坑临近交通频繁、施工扰动等原因会造成对土体强度的不利影响时,应考虑对其参数进行适当折减;
4 地下水的类型;
5 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阶段和施工顺序。
4.3.3 作用于钢板桩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对于透水性较强的砂土和砂质粉土可采取水土分算方法;对于透水性较差的黏性土、黏质粉土可采用水土合算方法,也可根据当地经验合理确定。计算水位应根据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选取。
4.3.4 作用在钢板桩支护结构上的荷载计算方法,应符合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O4/T306 中第5章内容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