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一般规定
4.1.1 钢板桩支护设计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支护结构体系的强度和变形满足要求;
2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保证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4 对于有止水要求的,保证支护结构兼具止水功能。
4.1.2 钢板桩支护设计的内容包括;荷载计算、嵌固深度计算、稳定性验算和结构构件承载能力计算等。
4.1.3 钢板桩支护设计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
4.1.5 钢板桩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
1 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道路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对其允许变形的规定;
2 当支护结构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不应大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
3 当无本条第1款、第 2 款情况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应根据经验按工程的具体条件确定。
4.1.6 钢板桩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下水的影响,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应符合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O4/T306 中第9章内容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