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支护结构施工方案。临水基坑施工方案应根据波浪、潮位等对施工的影响进行编制,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应与降水、开挖相互协调,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应影响主体结构、邻近地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采取减少不利影响的措施。
(4)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评估施工工艺和各项参数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应根据试验结果调整参数、工法或反馈修改设计方案。
(5)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 (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邻近建 (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6)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设计荷载控制要求;当设置施工栈桥时,应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栈桥的施工、使用及保护方案。
(7)当遇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8)遇有雷雨、6 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施工,并应对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