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开挖施工工艺要点
基坑开挖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按分层、分段、限时、限高、均衡、对称、适时的原则开挖。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下挖基坑;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下挖基坑;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水与排水措施,地下水宜在每层土方开挖面以下800mm~1000mm。 2.4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 500mm。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测量定位桩、降水井、监测点、工程桩、围护墙、锚杆、腰梁、土钉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强度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坡道稳定,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7,坡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
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层的原状土。
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当需要堆放时应进行承载力和相关稳定性验算。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载荷限值。
基坑开挖应采用信息施工法,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等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开挖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基坑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季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对地势低洼的基坑,应考虑周边汇水区域地面径流向基坑汇
水的影响;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措施,不得渗入土体内。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开挖到基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浇筑和主体结构施工。
主体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