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质量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管支撑施工应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有完整的施工质量记录和施工检验记录。
6.1.2 支撑钢管、钢围檩等构件应工厂化制作,立柱、连梁等构件宜工厂化制作。
6.1.3 钢管支撑构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加工制作图,现场应检验几何尺寸以及外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2质量控制要求
6.2.1 用于钢管支撑施工的起重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报验。
6.2.2 支撑钢管的型号、壁厚和直径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6.2.3 钢围檩进场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型钢高度、翼板宽度和厚度、腹板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钢围檩表面应平整、顺直、无油污、无锈蚀和损伤;
3型钢弯曲最大挠度不应超过1/300L,(L 为单根型钢长度);
6.2.4 焊接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的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文件及检验报告等要符合标准的要求,其品种、规格、性能要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2 焊条外观无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未受潮结块。
6.2.5螺栓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螺栓连接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等证明文件;
2 螺栓连接件应核对型号、规格应与设计一致。6.2.6 涂装材料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钢管、H 型钢、工字钢、槽钢、钢板等支撑体系用的涂装材料进场应检查产品质量合格等证明文件;
2涂装材料存放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6.2.7 钢管支撑外观检查标准应符合表 6.2.7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