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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桩支护结构基本规定

893 2021-05-13 09:30:44


3.0.1 采用钢板桩支护技术的各种临时性支护结构,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保证开挖完成后一年内基坑安全和正常使用,当基坑暴露时间超过一年,或遭遇不可避免的破坏时,应在确定设计参数时考虑其影响。

3.0.2 钢板桩支护施工宜适用干自然地下水位高的一般土层地质,桩的可打性与土壤软硬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本条列出了在不同土层地质中钢板桩打入深度范围的限制条件,在设计施工时可作为借鉴参考。如果钢板桩支护施工用于自然地下水位不高或没有地下水的场地,会遇到打桩困难甚至打不下去的情况,可以考虑采用预引孔、高压射水或锤击施工方法。

3.0.3 本规程依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 对结构等级确定的原则,根据破坏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破坏的可能性大小对钢板桩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定量划分为三个等级。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主要反映在设计时支护结构及其构件的重要性系数和各种稳定性安全系数的取值上。本规程规定支护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支护结构分别取1.1、1.0及0.9,当需要提高安全标准时,可以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大于上述数值。

3.0.4~3.0.7 强调了钢板桩支护工程设计施工前应考虑的问题和掌握的资料,设计施工原则,实施期间的监测工作。

3.0.8 钢板桩支护工程施工之前,应编制钢板桩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方案专家论证要求应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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