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钢板桩支护结构的分析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 (节选)的有关规定。
6.3.2 按平面问题分析时,钢板桩支护结构应按基坑各部位的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划分设计计算剖面。每一计算剖面应按设计方案对应的各施工工况进行计算。
6.3.3 计算 U 型钢板桩墙的抗弯刚度时,每延米钢板桩墙的截面惯性矩应乘以折减系数,其值宜通过试验及施工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可取 0.6~0.9。 6.3.4 双排钢板桩墙宜采用有限元法进行结构分析。
6.3.5 钢板桩支护结构的抗倾覆稳定性验算、整体稳定性验算、基底抗隆起稳定性验算、抗突涌稳定性验算及抗渗流稳定性验算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 的相关规定。
6.3.6 钢板桩的嵌固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稳定性验算的要求;
2 当桩身轴力较大时,还应满足单桩竖向承载力要求;
3 兼作截水帷幕使用时,桩端宜进入基底以下的不透水层。
6.3.7 钢板桩支护结构顶部采用放坡或土钉墙支护时,应单独复核放坡或土钉墙支护的稳定性。 6.3.8 基坑底部为软弱土时,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方法对坑底土体进行局部或整体加固,加固体宜按格栅形布置,钢板桩应紧贴加固体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