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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研究院

钢板桩基本规定

2493 2021-05-12 09:15:22


3.0.1 钢板桩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钢板桩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3.0.2 钢板桩支护适用于软弱土、粉土、黏性土、砂土等一般土层地质,具体可按表 3.0.2 选择钢板桩支护适用的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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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采用钢板桩支护的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开挖深度等因素,按表 3.0.3 确定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和结构重要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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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安全等级∶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9m;

3)在1 倍开挖深度的平面范围内有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等地下设施,其埋深小于开挖深度;

4)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5)基坑位于地铁、隧道、地下商业街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2三级安全等级为开挖深度小于5m,且在1倍开挖深度的平面范围内无特殊要求保护的建构筑物、管线和道路等地下设施。 3 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二级安全等级。

4 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m 时,设计前应进行专题咨询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