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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研究院

地基基础鉴定一般规定

619 2021-05-14 15:47:38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 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 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并进行现场检验。

4 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 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3 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1 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 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 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求时。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1 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建筑安全仍有较大影响。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影响。

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5 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日期等。

2 现场的调查情况。

3 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过程及结果。

 4 计算分析与评价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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