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基本规定
4.场地、地基和基础
5.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6.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7.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8.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9.单层工业厂房
10.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11.土、木、石结构房屋
12.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3.非结构构件
14.地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