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名称变化的含义是什么?
二、强条变化可以这么随意么?
旧规范 | 新规范 |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基坑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4.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 5.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 7.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
强条的使用可以这么随意的么?一本国家规范,强条的变化应该严谨、前后延续。
三、基坑监测实施范围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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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 下列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1.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2.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 1)土质基坑; 2)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 3)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 3.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
新规范基坑监测强条更多更细了,但是理解上很是有问题。
我的感觉,本强条逻辑上不够严密。第一条的意思是一二级基坑应当监测,那么三级基坑呢?是需要还是不需要?如果是不做强制性要求,那么后续的检测项目那里应测又是怎么回事?
另外,第2/3条和第1条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呢?属于?还是并列?
如果是属于,基坑规程规定了复杂基坑应该定位二级或一级。那么这些情况就已经会被定位一级或二级。
如果是并列,那第2/3条是属于三级基坑么?那么是否应该逻辑上应该吧2/3合并为三级基坑中,以下情况应当监测?
3.0.15实施自动化监测的基坑工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包括监测仪器设备、数据自动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及实时发布系统等;
2.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精度和量程应满足工程要求;
3.自动化监测系统应能进行数据异常情况下的自动预警或故障显示。
稿源:微信公众号“ 岩土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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