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必须遵循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2)混凝土支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的规定。
(3)混凝土腰梁施工前,应将排桩、地下连续墙等挡土构件的连接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腰梁应与挡土构件紧密接触,不得留有缝隙。
(4)钢支撑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的规定。
(5)钢腰梁与排桩、地下连续墙等挡土构件间隙的宽度宜小于100mm,并应在钢腰梁安装定位后,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C30 的细石混凝土填充密实或采用其他可靠连接措施。
(6)对预加轴向压力的钢支撑,施加预压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支撑施加压力的千斤顶应有可靠、准确的计量装置;
2)千斤顶压力的合力点应与支撑轴线重合,千斤顶应在支撑轴线两侧对称、等距放置,且应同步施加压力;
3)千斤顶的压力应分级施加,施加每级压力后应保持压力稳定 10min后方可施加下一级压力;预压力加至设计规定值后,应在压力稳定 10min后,方可按设计预压力值进行锁定;
4)支撑施加压力过程中,当出现焊点开裂、局部压曲等异常情况时应卸除压力,在对支撑的薄弱处进行加固后,方可继续施加压力;
5)当检测的支撑压力出现损失时,应再次施加预压力。
(7)对钢支撑,当夏期施工产生较大温度应力时,应及时对支撑采取降温措施。当冬期施工降温产生的收缩使支撑端头出现空隙时,应及时用铁楔将空隙楔紧或采用其他可靠连接措施。
(8)支撑拆除应在替换支撑的结构构件达到换撑要求的承载力后进行。当主体结构底板和楼板分块浇筑或设置后浇带时,应在分块部位或后浇带处设置可靠的传力构件。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材料、形式、尺寸等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机械和爆破等方法。
(9)立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桩混凝土的浇筑面宜高于设计桩顶 500mm;
2)采用钢立柱时,立柱周围的空隙应用碎石回填密实,并宜辅以注浆措施;
3)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专门措施进行控制,对格构柱、H 型钢柱,尚应同时控制转向偏差。
(10)内支撑的施工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标高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
2)支撑水平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
3)临时立柱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50mm,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