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隧道基坑围护工程,三轴搅拌桩止水帷幕(设计直径850mm,桩中心距为1.2m,P.O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设计掺量20%)施工采用套接一孔法,即在连续的三轴搅拌桩中有一孔是完全重叠的施工工法。如图: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就搅拌桩体积工程量发生分歧:
最初施工单位认为三轴搅拌桩体积为V=3.1416×(0.85÷2)×(0.85÷2)×3根/幅×单幅长度(m)×设计幅数(幅),而建设单位认为三轴搅拌桩体积应该为V=单幅截面积1.495(㎡/幅)×单幅长度(m)×设计幅数(幅)。
随后查阅相关资料,找到本省计价依据解释中相关条款“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
根据这一解释,佐证了施工单位截面积S=3.1416×(0.85÷2)×(0.85÷2)×3根/幅的正确性。
但此时建设单位不服气,仔细研读《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相关条款,终于被他们发现了一条“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单幅桩由3个圆形截面搭接组成。对于首开幅,单幅桩的被搅拌土体体积应为3个圆形截面面积与深度的乘积;采用套接一孔法连续施工时, 后续单幅桩的被搅拌土体体积应为2个圆形截面面积与深度的乘积,圆形相互搭接的部分应重复计算。”你计价依据解释不是按照《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来的吗?好,我同意你按单个圆面积计算,不扣除两圆之间搭接部分。但你有一根桩是重复的,对不起,除了第一幅我可以允许你按3根体积计算,其余幅只能按2根来计算。
施工单位争执不过,于是在清单工程量计算时候按建设单位的观点来,但在组价定额工程量计算时候,仍然按每幅3根来计算。
审计单位审核发现后予以核减。施工单位解释说虽然有一根是完全重叠的,但仍然喷了水泥,即重复的那根水泥掺量为2倍×20%。审计单位认为:①既然设计规定水泥掺量为20%,那么施工单位就不会在重复的这根桩里面再次喷射水泥。且如果重复喷射水泥,掺量加倍也与设计不符。多出来的这部分水泥掺量是不认的;②即使认这部分水泥掺量加倍,但搅拌桩体积是按加固土体体积计算的,重复的这根桩并没有导致加固土体体积增加,也顶多增补点水泥的费用。
那么,你认为那种观点正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