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坑支护结构的极限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的规定,基坑支护结构应采用以分项系数表示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基坑支护结构的极限状态,可以分为下列两类∶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士体失稳、过大变形导致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破坏。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的变形已妨碍地下结构施工,或影响基坑周边环境的正常使用功能。
基坑支护结构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二、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规定,其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分为三级,不同等级采用相对应的重要性系数 γ,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分级如表3-1所示。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围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适应能力和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
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基坑工程分级的标准,各种规范和各地也不尽相同,各地区、各城市根据自己的特点和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以便于进行岩土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审查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