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有地下室平面范围、征地红线、建筑红线、地形地物、坐标、高程的建筑总平面图。
2.周边既有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高度、基础类型与埋深、水平距离及使用现状。
3.周边道路等级、地下管线种类与分布、埋深、性质及地下既有洞室等设施情况。
4.场地及周边地表水、河、塘的现状及汇集、排泄、分布及渗漏情况。
基坑工程勘察的工作量布置
1.勘察区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两倍以上基坑深度;边线以外以调查或搜集资料为主,勘探点沿地下室周边布置,间距为15~25m。对重要基坑工程,间距为10~20m,并宜在边线以外布设勘探点。当遇暗塘、暗浜或填十厚度变化很大时,应加密勘探点。
2.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两倍;对干深厚软十层,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为降(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孔宜为勘探点数的1/3,且每一基坑侧边不宜少于2个控制性勘探孔。
3.对一般黏性土宜进行静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对砂土和碎(卵)石土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对软土宜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当设计需要时可进行基床系数试验或旁压试验、扁铲侧胀试验。
4.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保证每一主要岩土层有代表性数据分别不少于6 组(个),室内试验除常规试验项目外,应根据基坑开挖的工况,进行土的 UU或CU 三轴抗剪强度和渗透试验,必要时应进行压缩—回弹—再压缩试验。
5.水文地质条件勘察,除应符合本主体工程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含水层为2层或多层含水层时,应分层详细查明各含水层的性质、厚度、水位、流量及相互之间的水力联系;
2)当含水层为卵石层或含卵石的砂砾层时,应详细描述岩质、颗粒组成、粒径大小和黏土含量;
3)当附近有地表水体时,宜在其间布设一定数量的观测孔,查明其相互之间的水力联系;
4)当场地水文地质资料缺乏或在岩溶发育地区,应进行单孔或群孔分层抽(注)水试验、现场实测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井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
5)当需要工程降水设计时,应进行专项的工程降水设计,可参见现行《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