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委托,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基坑工程监测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监测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组织具体监测人员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收集和熟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气象资料、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等,按监测需要收集基坑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或进行必要的现场测试取得有关资料。另外,通过现场踏勘,应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同时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2、制订监测方案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
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该由设计方提出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的要求。但由设计方提出的监测要求,并非是一个很详尽的监测方案。监测单位应依据设计方的要求编制出合理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监测目的和依据、监测内容及项目、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监测方法及精度、监
测期和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监测人员的配备、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对于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等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3、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
监测点的设置详见《基坑监测点应该如何布置》,设置完成后应组织建设、监理以及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监测点的验收。同时,应对监测拟使用的设备、仪器进行校验,对元器件进行标定,确认所使用的设备、仪器性能能满足监测精度要求。
4、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严格依据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为基坑工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提供可靠依据。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的关键是监测成果的准确、及时反馈,监测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系统,将监测成果准确、及时地反馈到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以便建设单位和有关各方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建设、施工等单位应认真对待监测单位的报警,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5、进行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详见第9.2.8节。
6、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则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基坑工程监测方案、测点布设、验收记录、阶段性监测报告以及监测总结报告等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其中,监测方案应是审核批准后的实施方案,测点的验收记录应有建设方和监测方相关责任人的签字,阶段性监测报告可以根据合同的要求采用周报、旬报、月报或者按照基坑工程的形象进度而定,在结束阶段监测单位还应完成对整个监测工作的总结报告,建设方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监测竣工资料组卷归档。另外,监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资料是反映当时真实状况的可追溯性文件,监测单位也应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