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桩前必须处理架空(高压线)和地下障碍物,场地应平整,排水应畅通,并满足打桩所需的地面承载力。
桩锤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桩的密集程度、单桩竖向承载力及现有施工条件等决定,也可按表7.4.2执行。
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弹性衬垫,如硬木、麻袋、草垫等;
桩锤、桩帽或送桩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打桩顺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向四周对称施打;
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桩停止锤击的控制原则如下;
桩端(指桩的全断面)位于一般土层时,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可作参考;
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粘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风化岩时,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可作参考贯入度已达到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 阵,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加以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与有关单位会商确定。
当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移位或有严重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应暂停打桩,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当采用内(外)射水法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冲法打桩适用于砂土和碎石土;
水冲至最后1~2m时,应停止射水,并用锤击至规定标高,停锤控制标准可按7.4.5条有关规定执行。
为避免或减小沉桩挤土效应和对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影响,施打大面积密集桩群时,可采取下列辅助措施∶
预钻孔沉桩,孔径约比桩径(或方桩对角线)小50 ~100mm,深度视桩距和土的密实度、渗透性而定,深度宜为桩长的1/3~1/2,施工时应随钻随打;桩架宜具备钻孔锤击双重性能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以消除部分超孔隙水压力,减少挤土现象。袋装砂井直径一般为70~80mm,间距1~1.5m,深度10~12m;塑料排水板,深度、间距与袋装砂井相同;
设置隔离板桩或地下连续墙;
开挖地面防震沟可消除部分地面震动,可与其他措施结合使用,沟宽0.5~0.8m,深度按土质情况以边坡能自立为准;
限制打桩速率;
沉桩过程应加强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观测、监护。
静力压桩适用于软弱土层,当存在厚度大于2m的中密以上砂夹层时,不宜采用静力压桩。静力压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压桩机应根据土质情况配足额定重量;
桩帽、桩身和送桩的中心线应重合;
节点处理应符合第7.1.5.2款及第7.3.1~7.3.4 条规定;
压同一根(节)桩应编缩短停顿时间。
为减小静力压桩的挤土效应,可按选择适当措施。
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1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