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1年,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锤击贯人试桩法规程”(CECS35 * 91)规定,锤贯法主要用于确定中小型预制桩与灌注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在大范围内应用前,动、静对比总数不少于20根,结果误差不应超过20%,并需经主管部门审定。对有代表性的土层和桩型的动、静对比桩数不应少于3根。
(2)1994年,"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规定,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确定,一级建筑物应采用现场静荷载试验。二级建筑物,当缺乏可参照的试桩资料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由现场静荷载试验确定。三级建筑物,如无原始测试资料时,可用承载力经验参数估算。
单桩承载力检测,对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荷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或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或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应采用静荷载试验,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桩施工前已做过单桩静荷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不属于地质复杂或施工质量差或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和三级建筑桩基,以及一、二级建筑桩基静荷载试验的辅助检测,可用可靠的动测法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成桩质量检测,对于一级建筑桩基和地质条件复杂或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桩基工程,应该用可靠的动测法检测。大直径桩还可用钻芯法和埋管式声波检测法。
(3)1995年,"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 93一95),列入了用反射波法、机械阻抗法和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用机械阻抗法和动参数法推算单桩竖向承载力,并强调推算承载力时,应具有本地区可靠的动、静对比资料。
(4)1989年,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规定,缺少经验地区,地质条件复杂的,单桩承载力,宜通过现场静荷载试验确定,如果有可靠依据,也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或其它有效方法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
(5)1996年,上海市"钻孔灌注桩动力测试技术规程"(DBJ 08—218—96)规定,高应变动测技术可确定单桩轻向承载力、检测桩身结构完整性、打桩的桩身应力检测和锤效率监测。
低应变动测技术主要用于灌注桩质量普查,在上海市范围内,目前不宜推算单桩竖向承载力。
(6)1990年,浙江省"建筑软弱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0—1-90)规定,单桩动力测试是检验桩身混凝土质量方法之一;单桩竖向承载力标准值的动力测试可作为参考资料。
(7)1991年,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3—07—91)规定,桩基工程检测方法为单桩或群桩的静荷载试验;单桩动力测试;钻芯和开挖检查,单桩静荷载试验是评定单桩承载力的依据,其它检测手段主要用于桩身质量或完整性检定。
(8)1997年,"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 166-一97)规定,本规程是在"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所规定的动力试桩范围内,适用于判定基桩极限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评价。Case 法只适用于中小直径桩;用于灌注桩时,桩身材质应均匀,截面基本均匀,且有可靠经验。
波形拟合法,土参数选用应在岩土工程合理范围内;各单元土最大弹性位移不得超过相应单元计算值;波形吻合良好;贯入度实测值和计算值良好对应。
(9)1999年,"深圳地区基桩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JG 09 一99)规定,检测单桩承载力用静载法,用高应变法时,必须在同一工程做不少于3根桩的静、动对比试验,并将对比资料列人检测报告中;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用于检测桩身结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