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开发密度增加,多地开始思考基坑支护结构超出用地红线问题(基坑出红线),但由于规定的深度和强制性略有不同,各地规定也有差异,现梳理总结如下。
01 | 佛山市 |
毗邻建(构)筑物、重要公共设施,可能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基坑支护工程,使用锚索(锚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因施工工艺、场地条件等因素限制确需超出用地红线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经专家初步评估,除锚索(锚杆)外,没有其他更适用的基坑支护结构型式。
2、使用100%可回收锚索(锚杆),并经专家论证具有可回收性。
3、征得毗邻地块(道路)权属人的书面同意。
4、论证专家组应对锚索(锚杆)施工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的安全影响出具明确专业意见。
5、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相应资质单位出具对周边安全影响的评估报告。
6、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承担因锚索(锚杆)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应责任。
7、提供经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批的锚索(锚杆)回收方案及保证措施。
02 | 昆明市 |
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2、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4、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03 | 武汉市、苏州市 |
锚杆不得超出规划红线范围。基坑侧壁或坑底存在软土或粉、砂土时,锚杆不得打入相邻已有建(构)筑物下部、地下管线范围和邻近的重要交通干道地段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安全保护范围。
04 | 厦门市、开封市、临沂市、合肥市 |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目前,郑州市超大超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遍,锚杆(索)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基坑周边单位反响强烈。
若有相关文件,可更好的保护和有效的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筑物及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是地下空间管理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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