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东合南岩土』官方网站!

岩土研究院

钢板桩支护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

456 2021-10-21 14:16:44

 5.1 一般规定

5.1.1 钢板桩支护工程的勘探点,其平面布设、深度及深度范围内每一主要土层的取样和测试要求,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 的规定。

 5.1.2 环境调查工作应在设计前进行,环境调查结果应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5.1.3 环境调查应评估钢板桩的沉桩、拔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2 勘察要求

5.2.1 设计拟选用钢板桩支护结构作为基坑支护结构时,勘察应适当增加标准贯入或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试验; 初步勘察资料中原位测试试验数据不足或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补充勘察。

5.2.2 控制性勘察孔深度范围内的每一土层均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其中遇中密—密实砂层、硬塑

—坚硬黏性土层时,应每 2m 测试一次。

5.2.3 拟采用预钻孔法入岩施工时,应对预计钢板桩深度范围内岩石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5.2.4 钢板桩深度范围的地层中存在碎石土时,宜查明碎石土的最大粒径。

5.2.5 钢板桩支护工程勘察报告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并宜详列下列内容∶

1 工程场地的不良地质现象,如孤石、坚硬夹层、溶洞、土洞的分布; 2 地下水类型、稳定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3 标准贯入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试验成果。

5.3 环境调查

5.3.1 环境调查的范围不应小于 3 倍基坑开挖深度。 5.3.2 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用途,及其地基基础的形式、尺寸、位置、埋深等; 2 地下管线、地下结构的类型、位置、材料、尺寸、埋深、接口形式及用途等; 3 道路的类型、位置、宽度、行驶情况等; 4 相邻工程建设情况;

5 河道、水沟、水塘等水体和暗塘、暗沟的位置、水深(埋深)以及与地下水的联系等。

岩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