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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桩租赁与施工诉讼管辖规则

741 2020-07-13 11:16:53

钢板桩施工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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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钢板桩的历史

二、钢板桩施工与租赁管辖地规则

三、钢板桩租赁市场

钢板桩的历史

钢板桩是带有锁口的一种型钢,其截面有直板形、槽形及Z形等,有各种大小尺寸及联锁形式。

1902年,德国国家主工程师Tryggve Larssen先生在不来梅开发制作了世界上第一块U型剖面铆凸互锁的钢制板桩。这种钢板桩叫“拉森钢板桩”拉森是这位工程师姓的德语中文发音。

1914年,两边都能连锁的板桩问世了。这个(改进)一直被世界绝大多数的板桩(制造商)沿用。最为古老的拉森U型板桩被Giken Kochi公司安放在总部展示以纪念U型板桩的发展历史。每块U型板桩的两边的“U型突出”设计可以用来连锁相邻的板桩。

 20世纪末,马钢有限公司凭借自国外引进万能轧机生产线的工艺装备条件,生产了幅宽为400mm的U型钢板桩5000余吨,并成功应用于嫩江大桥围堰、靖江新世纪造船厂30万吨船坞及孟加拉防洪工程等项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5月14日发布了《热轧U型钢板桩》国家标准,并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的钢板桩年消耗量保持在3万吨左右,仅占全球的1%,这说明这块市场还是有足够的空间。

除了U型钢板桩,还有S型、H型、Z型、L型、直线型等

钢板施工与租赁管辖地规则

钢板桩市场主要包括:钢板桩买卖、钢板桩租赁、钢板桩施工、钢板桩维修四大块。

一般来说钢板桩施工单位都从事钢板板租赁,这是由钢板桩的性质和用途决定的。因此,钢板桩的施工与租赁诉讼也是相伴而生的。

一、钢板桩施工工程的诉讼管辖地

钢板桩施工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是简单且抽象的,但现实比法律规定要复杂的多,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比如中铁公司、中建公司,为了规避工程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往往采取和工程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做法,同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施工内容。这让一些法官误认为是劳务分包,而不是工程施工,将其作按普通管辖地规则处理,导致在工程所在地无法立案或在审理中认为工程所在地无管辖权。

认定《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从以下方面去判断:

  • 施工内容

  • 施工单价是否包含机器、设备、材料费用等

  • 机器设备是否为施工方自带

  • 支付的是劳务费还是工程款

  • 是否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钢板桩施工工程是否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又叫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见2011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是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注册登记地(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施工行为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015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铁路修建有关的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均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钢板桩租赁诉讼管辖地

钢板桩租赁不适用专属管辖,一般适用普通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钢板桩租赁不涉及施工,不适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则。

四、钢板桩施工合同中包含租赁的管辖原则

有部分钢板桩施工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分开的,对此分别适用各自的管辖。

另一部分钢板桩施工合同中,是包含了钢板桩租赁的。如果一份合同中包含了施工和租赁,如果能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各自的管辖;如果无法分开核算,原则上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钢板桩施工、租赁的仲裁

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钢板桩租赁市场

钢板桩租赁市场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传统租赁业务,由施工企业租赁钢板桩给建设方或开发商,上面说的主要指这一类。

第二类是专业的钢板桩租赁公司出租钢板桩给施工企业。

第三类是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的方式出租钢板桩给施工企业,如:中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铁路建造物资的租赁业务。

这让我突然想起美国有家集装箱租赁公司,叫TRITON。

集装箱租赁和钢板桩租赁差不多,本质上都是租赁钢材。集装箱有超期使用费,钢板桩租赁也有超期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