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支护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钢板桩支护结构形式宜采用支撑式、锚拉式或双排钢板桩墙。
6.1.2 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荷载计算;
2 钢板桩、锚杆或支撑体系的选型;
3 钢板桩支护结构的内力、变形计算;
4 钢板桩支护结构的稳定计算;
5 锚杆或支撑体系的内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6 钢板桩支护结构的构造设计;
7 施工技术要求、地下水控制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
8 基坑监测和检测要求。
6.1.3 钢板桩支护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计算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的验算要求,计算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结构重要性系数按第 3.0.4 条规定取值,荷载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钢板桩结构的水平位移及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面等的沉降计算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验算要求,计算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6.1.4 钢板桩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控制值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的有关规定。
6.1.5 设计应明确规定钢板桩支护结构各构件施工顺序及基坑开挖的施工顺序、开挖深度等要求。 6.1.6 钢板桩墙的平面布置宜平直,转角宜为直角,平面尺寸应符合钢板桩模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