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下工程施工对既有建筑、地下管线或道路造成影响时,可采用隔断墙将既有建筑、地下管线或道路隔开或对既有建筑地基进行加固。隔断墙可采用钢板桩、树根桩、深层搅拌桩、注浆加固或地下连续墙等; 对既有建筑地基加固,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或注浆加固等方法,加固深度应大于地下工程底面深度。
应对地下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通信电缆、高压、易燃和易爆管道等管线采取预防保护措施。
应对地下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和地下管线的沉降和水平位移进行监测。
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对于建造在天然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当地下水位降低幅度超出设计条件时,应评价地下水位降低引起的附加沉降对既有建筑的影响,当附加沉降值超过允许值时应对既有建筑地基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当地下水位升高幅度超出设计条件时,应对既有建筑采取增加荷载、增设抗浮桩等加固处理措施。
对于采用桩基或刚性桩复合地基的既有建筑物,应计算因地下水位降低引起既有建筑基础产生的附加沉降。
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及回填土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应分析地下水位升高产生的湿陷对既有建筑地基变形的影响。当既有建筑地基湿陷沉降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 的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 10.2.2 条的规定,对既有建筑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2 对于建造在膨胀土或冻胀土上的既有建筑,应分析地下本位升高产生的膨胀或冻服对既有建筑基础的影响,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3 对建造在回填土上的既有建筑,当地下水位升高,造成既有建筑的地基附加变形超过允许值时,可按照本规范第 10.2.3 条的规定,对既有建筑采取加固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