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建筑沉降观测和基坑监测的责任单位很多小伙伴疑惑较多,因为往往涉及到费用承担问题,需要明确且具有说服力的依据。当然,一旦涉及到工作界面,首先看合同约定,无约定可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来看监测依据: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4、其他及地方标准。
一、对于基坑监测
基坑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是有明确的规范及文件依据的:
1、规范依据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中3.0.3条: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 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查看更多内容
2、文件依据
最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中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二、沉降观测
1、对于建筑物沉降观测主流声音:
施工单位做的沉降观测记录是自身为控制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来做的,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是作为今后工程竣工建档资料来做的。二者各做各的,用处目的各不相同。
2、那么对于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到底有没有规范或者和文件层面的依据?
目前,在部分省市如湖北省(鄂建办〔2016〕95号文)、广东省(穗建筑[2001]332号)等等都有《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相关文件,明确沉降观测单位第一要有相关资质;第二由建设单位委托。
重点来了:
3、所以遇到争议,第一看合同约定,第二看地方文件,都没有?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