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独立桩基承台,施工顺序宜先深后浅。
8.1.2 承台埋置较深时,应对临近建筑物、市政设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施工期间应进行监测。
8.2 基坑开挖和回填
8.2.1 基坑开挖前应对边坡稳定(无支护基坑),支护型式(有支护基坑)、降水措施、挖土方案、运土路线、堆土位置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工,打桩全部结束并停顿一段时间后方可开挖。
8.2.2 支护方式可采用钢板桩、地下连续墙、排桩(灌注桩)、水泥土搅拌桩、喷锚、H型钢桩(加插板)等,及其与锚杆或内撑组合的支护结构。
8.2.3 地下水位较高需降水时,可视周围环境情况采用内降水或外降水措施。
8.2.4 挖土应分层进行,高差不宜过大。软土地区的基坑开挖,基坑内土面高度应保持均匀,高差不宜超过lm。
8.2.5 挖出的土方不得堆置在基坑附近。
8.2.6 机械挖土时必须确保基坑内的桩体不受损坏。
8.2.7 基坑开挖结束后,应在基坑底做好排水盲沟及集水井,周围如有降水设施仍应维持运转。
8.2.8 基坑回填前,应排除积水,清除含水量较高的浮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分层压实,对称进行。
8.3 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8.3.1 绑扎钢筋前必须将灌注桩桩头浮浆部分或锤击面破坏部分(预制混凝土桩、钢桩)去除,并应确保桩体埋入承台长度符合设计要求,钢管桩尚应焊好桩顶连接件。
8.3.2 承台混凝土应一次浇注完成,混凝土入槽宜用平铺法。大体积承台混凝土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温度应力引起裂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