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极限状态形式
(1)一般应考虑以下极限状态·丧失整体稳定性;
诸如墙、锚杆、横撑或支撑等结构单元以及这些单元间的连接发生破坏;
土体与结构单元同时发生破坏;
支挡结构的变形造成结构、相邻结构或其他辅助设施坍塌,影响其外观或正常使用
通过墙身或墙底发生渗漏;
土粒通过墙身或墙底部发生较大移动;
地下水流发生过大变化;
(2)对重力式挡墙和复合支挡结构,还必须考虑以下极限状态∶·墙基底处土丧失承载力;·墙基处发生滑动破坏;·墙体发生倾覆破坏;对嵌入式支挡结构,必须考虑∶墙整体或部分发生转动或移动而造成破坏;墙竖向平衡丧失造成破坏;
(3)对所有类型的支挡结构而言,必须综合考虑上述极限状态。
二、承载力极限状态
(一)概述
(1)承载力极限状态下支护结构设计必须采用该状态对应的设计效应和设计状态。
(2)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极限状态。
(3)承载力极限状态下的计算应假定设计强度值能够建立极限平衡关系,在预估设计强度中必须考虑计算中涉及的材料变形的协调性。
(4)应考虑各参数最大与最小值对地基强度的影响,以确定哪一种更为不利。
(5)可按照地基结构单元和相对位移刚度进行土压力重分布的计算。
(6)对细颗粒土地基,必须考虑其短期及长期性状。
(7)对承受水头差的挡墙,应检验水压失稳(侵蚀)破坏的安全度。
(二)整体稳定
采用有关原则证明支护结构不会发生整体失稳及相应位移很小。
必须考虑图3-1所示的极限破坏形式,并将渐进破坏和液化包含在内。
(三)重力式挡墙基础破坏必须近似证实不发生基础破坏及相应变形足够小,承载力和发生滑动两方面都需考虑。
(四)嵌入式挡墙的倾覆破坏
(1)必须应用平衡计算证明嵌入式挡墙有足够的嵌固深度以阻止倾覆破坏。
(2)土与墙之间的剪应力设计值大小和方向必须与设计条件相符。
(五)结构破坏
(1)必须证实在没有超过墙体以及诸如内撑和锚杆等支撑结构单元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可达到平衡状态。
〈2)确定结构单元设计强度必须符合有关结构规范。进行结构设计时,土和水压力的设计值通常采用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