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多个城市明确针对工地脚手架,特别下发通知。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除了针对脚手架,还对基坑支护等作相关要求。
3月2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至3月8日。
深基坑工程
1、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
2、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有即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与脚手架
1、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新开工工程搭设高度6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须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
2、2022年1月1日起对新开工申报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程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须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
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应全面落实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
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
另外,宜昌市住建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宜昌市建设工程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通知提出:
1、全面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替代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轮扣式等定型脚手架;
2、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轮扣式、碗扣式等定型钢管模板支架。
3、18 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全面推广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替代悬挑式脚手架。
上海:全市工程项目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重庆:全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原因为整体性差,存在安全隐患。
苏州: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建、市政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温州: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广州:3月1日起,模板支架禁止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企业在每批次进场时均须由监理企业按要求进行见证送检,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苏州:新开工的政府工程必须使用承插盘扣式钢管支架!
2020年,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2020年9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二、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注意:所有类型的支架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停工整改。
南通:即日起,国有投资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2020年8月4日,南通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中属于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二、2020年下半年起,凡申报“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的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在“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考评中予以加分。
模板支撑工程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项目,在总体符合率基础上加1%,但原加分项数不变;
外脚手架工程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项目,在总体符合率基础上加2%,但原加分项数不变;
模板支撑工程和外脚手架工程均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项目,在总体符合率基础上加3.5%,但原加分项数不变。
广州:模板支架禁止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
2021年2月22日,广东东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监管的通知》,要求:
3月1日起,模板支架禁止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
3月1日起,模板支架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企业在每批次进场时均须由监理企业按要求进行见证送检,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按要求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的,责令相关责任企业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温州:高支模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2020年,温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大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模板支撑架工程
1、即日起,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2、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基坑工程
1、除采用放坡体系外,基坑支护工程的所有结构(包括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绞线或者其他细长材料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
爬架(防护平台)工程
1、温州市所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以下简称爬架)均按超危大工程进行监管。
2、爬架原则上仅限使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项目,可试点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项目使用爬架。
3、爬架在安装和拆除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4、在使用前应将爬架的生产厂家、爬架的专业承包单位、爬架的基本情况、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爬架的使用工地等相关信息录入市“智慧工地”平台。
上海要求采用盘扣架,重庆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为了满足“施工防护设施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的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内工程项目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实施范围为:
外环线以内,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及以内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在重庆市最新发布的《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也对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作了限制。
具体来讲,根据《通告规定》,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理由是整体性差,存在安全隐患,建议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其他脚手架,如全钢爬架等。此外,通告还对扣件重量作了具体要求:
1.自重<13.2N/个的直角型全铸铁扣件;
2.自重<14.6N/个的旋转型全铸铁扣件;
3.自重<18.4N/个对接型全铸铁扣件
对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扣件,将禁止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通告规定,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宁波市文件原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我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zhianchu@163.com,也可传真到89187033。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至3月8日。
附件:宁波市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危大工程的范围补充
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范围进行补充,其中危大工程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基础上补充三项:
(一)单层层高较高,连墙不能满足2步3跨设置条件的脚手架工程。
(二)简支桥梁拆除工程,10米≤桥板跨径。
(三)有限(密闭)空间作业。
(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基础上调整、补充四项:
(一)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专业厂家制作且为非定型(异型)的高处作业吊篮。
(四)简支梁桥拆除工程,13米≤跨径。
(五)有限(密闭)空间作业。
二、建立市级危大工程专家库
(一)完善宁波市危大工程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市危大专家库),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咨询专家进行统一诚信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危大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特点分为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与脚手架、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处置十类专家。
(三)专家应当从市危大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专家年龄原则上控制在65周岁以下,并应有固定的工作单位。确需邀请库外专家的,施工单位应将专家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工作经历等信息告知项目监督机构,征求项目监督机构意见。
三、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管理
(一)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有关单位应安排专人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论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将经企业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交给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专家应在论证会召开前将书面个人意见提交给施工单位或其委托有关组织。
(四)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陪同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五)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书面修改意见记录,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书面修改意见记录经论证专家组组长签字并明确结论;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修改重新报审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四、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
1.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有即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如无场地初始标高数据,则以用地红线外侧地面标高为准。
3.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一方监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第一方监测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为同一监测单位。
4.按分段分层开挖的深基坑,建筑主体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浇筑应完成,按分区开挖的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在围护结构设计时设置分区开挖封隔措施。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与脚手架
1.加强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的推广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新开工工程搭设高度6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须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2022年1月1日起对新开工申报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程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须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
2.各地各项目应加强对模板支撑架工程构件材料质量的送检抽检管理,保证送检批次、材料质量等均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构件材料。
五、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应全面落实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督责任。项目各方参建单位要注重危大工程的事前、事中管控。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监测(监控)单位应严格按方案进行监测(监控),并及时报送监测(监控)成果。
施工企业应健全企业(项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验收、交底、监测、安全巡视、监测报警处置、安全档案建立等制度,从方案的编审、验收、安全巡视、安全检查等环节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鼓励施工企业邀请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咨询。
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二)各地住建部门、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并加强危大工程施工关键环节(专家论证、验收、监测监控)管控,严肃处理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
(三)市住建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开展指导督查,将各地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2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个人意见
附件3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记录表
来源:宁波市住建局、宜昌市住建局、各市住建局/住建委、建筑管理等。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原版权所有者不同意转载的,请及时联系本刊,以便于本刊立即删除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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