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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研究院

工程施工基本规定

405 2022-02-16 09:33:29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期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以下三点;

①天然地基基槽检验要点。-—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A.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B.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C.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A.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B.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C.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D.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1-1 执行。image.png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A.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靠成冒水涌砂时;B.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②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该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内的标准贯人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在单柱单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入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③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